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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掌上办税”操作引导

供稿:省局资源和环境税处
Q1: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时应填报什么申报表?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情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21年第9号)的规定:“1、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用税、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Q2:进行车船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什么信息吗?
答:对初次进行车船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车船的主附表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假如纳税人的车船及有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填报信息,仅提供有关证件,由税务机关按上次申报信息生成申报表后,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即可。对车船或纳税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报。已获得第三方信息的区域,税务机关可将第三方信息导入纳税申报系统,直接生成申报表由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
Q3:对于车船税扣缴申报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从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辆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交强险保险浪费时间依法代收车船税。
各保险机构应根据当地区代收代缴管理方法规定的期限和方法,准时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报送代收代缴报告表,报告投保、交税机动车辆的明细信息。
Q4: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是不是还需要申报缴纳车船税?
答: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汽车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Q5:保险公司以什么凭证作为不代收的免税收车船税的断定依据?
答: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汽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免税汽车不代收代缴车船税;对减税汽车依据减税证明的规定处置。保险机构应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字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Q6:对节省能源、用新能源的车船是不是有车船税税收打折?
答:1、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需要见附件1。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附件3。
2、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是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商品技术指标,具体标准见附件4;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测试,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5;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车商在商品品质保障、商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收购借助等方面符合有关需要,具体需要见附件6。
(三)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使用微量柴油引燃方法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率低于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3、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按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打折的节省能源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通知。
Q7:纳税人享受车船税打折,需要备案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用税等 “六税一费”打折事情资料留存备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9年第21号)规定:“1、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打折实行“自行辨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法,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依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不是符合打折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打折,并或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Q8:海事管理机构需要对免征和完税船舶代征车船税吗?
答: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和完税凭证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对免税和完税船舶不代征车船税,对减税船舶依据减免税证明规定的实质年应纳税额代征车船税。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上述凭证的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单位名字,并将上述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Q9: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的规范是多少?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公告》(税总财务发〔2023〕48号)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汽车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低于代收税款的1%支付手续费。
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低于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Q10:异地缴纳车船税,登记地是不是再缴纳?
答:车船税的纳税地址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无需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址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因此,在异地已代扣代缴车船税的,登记地不需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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