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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互联网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推行细节
第一条为了满足社会公海量样化出行需要,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网络融合进步,规范互联网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依据《互联网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质,拟定本细节。
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区内互联网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节。
本细节所称市区包含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具体推行网约车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网信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推行有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经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认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即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合和管理职员,满足信息数据、投诉稽查、业务办理、安全管理等工作需要;
(四)有完善的营运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服务水平保障规范;
(五)互联网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全市行政地区或者在市区、铜山区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经营地区限于县(市)、贾汪区的,应当向经营地区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网约车平台经营申请,应当在规按期限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地区、经营期限等,并发放《互联网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获得在全市行政地区内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县(市)、贾汪区拓展网约车经营的,还应当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四年。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被许可爱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不是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七条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汽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本市机动车辆行驶证,汽车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七座及以下乘用车,且汽车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初次注册登记到申请之日低于三年;
(三)汽车为新能源或者清洗能源车,汽车购置计税价格高于十二万元,汽车轴距不小于两千六百五十毫米;汽车购置计税价格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不受燃料类型、汽车轴距参数限制;
(四)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具备行驶记录功能的汽车卫星定位、应对报警装置,汽车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汽车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需要》(JT/T794),卫星定位系统数据应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和公安机关警务云数据平台,上述平台不能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成本;
(五)汽车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有关标准需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可以参考当地区实质状况对前款第三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汽车,车籍所在地为市区、铜山区的,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车籍所在地为县(市)、贾汪区的,向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汽车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汽车,发放《互联网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获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互联网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汽车,经营地区为市区、铜山区;获得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互联网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汽车,经营地区为发证机关所在辖区。
第九条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相应准驾车型汽车驾照并具备三年以上驾驶历程;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驾记录,近期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互联网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汽车拥有合法营运资质、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备合法从业资格;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汽车和驾驶员,与线下实质提供服务的汽车和驾驶员一致,并将汽车和驾驶员的有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应当在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经营地区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该经营地区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该经营地区内。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据前两款规定进行派单,不能为未获得合法营运资质的汽车派单,不能为未获得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派单。
第十二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根据网约车的服务标准分类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发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约车价格行为推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中止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说明有关状况,通告提供服务的汽车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通知。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互联网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四条获得《互联网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汽车变更所有人或者用性质的,应当在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汽车所有人或者用性质。
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可以转为网约车,并按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转为网约车后,应当清除原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不能再巡游揽客。
第十五条网约车驾驶员不能通过未获得经营许可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或者用未经许可的汽车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网约车驾驶员拉载乘客过程中,不能同时接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网约车平台。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汽车具备营业性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汽车有关保险。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有关保险;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当先行赔付,不能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当地服务机构应当打造投诉举报处置规范,设立投诉处置部门,公开投诉受理途径。乘客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投诉,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先行处置。网约车平台公司受理乘客投诉事情后,根据公布的服务水平承诺、投诉受理途径及投诉办结时限办理并回话,打造投诉处置档案,并同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对举报、投诉其服务水平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认可评价的乘客推行报复行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协会应当加大对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服务机构的指导,打造不好的记录驾驶员名单机制,强化行业自律。鼓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打造投诉举报奖励机制,促进网约车规范经营,文明服务。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对网约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细节自2024年3月20日起推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19日。2017年1月1日实行的《徐州互联网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推行细节(试行)》(徐政规〔2016〕2号)同时废止。
来源:徐州人民政府
网址:
https://www.xz.gov.cn/govxxgk/014051247/2024-02-07/197ffdcc-93be-466f-8a50-c42b6f5aac1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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