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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下列文件:
1、写明下列内容的答辩书:
(1)被申请人的名字或者名字、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邮件与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名字、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邮件与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法;
(2)答辩建议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2、答辩建议所依据的证据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本会收到答辩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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