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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景区门票和有关服务价格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门票和有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旅游业持续健康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江苏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地区内对外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乡村旅游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活动场合、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和公园(含动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城市公园等)等景区门票和有关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各级进步改革部门依法对景区门票和有关服务价格推行管理,上级进步改革部门应当加大对下级的工作指导。
第四条拟定或者调整景区门票和有关服务价格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景区门票和有关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官方报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借助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与景区内具备垄断服务性质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官方报价。景区可以在政府官方报价范围内,自主确定价格水平。景区内其他已经形成充分角逐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借助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和有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景区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根据《江苏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管理。
第六条实行政府官方报价的景区门票和有关服务价格应当维持基本稳定,从严控制价格上涨。
因景区核心游览项目增加、游览面积扩大、本钱支出大幅增加等原因,确需调整门票和有关服务价格的,进步改革部门可以参考景区实质运营本钱,综合考虑景区公共服务特质、社会承受能力等原因,适合调整景区门票和有关服务价格。
第七条拟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官方报价的景区门票和有关服务价格应当体现公益性,根据景区与群众平时生活关系的紧密程度和受保护程度等原因实行分类定价:
(一)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宣传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美术馆,列入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景区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
(二)与居民平时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应当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拥有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当实行低票价。
(三)实行保护性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景区,应当考虑景区保护和适度开放等原因,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门票价格。
第八条拟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官方报价的景区门票和有关服务价格,应当履行本钱监审或本钱调查、听取社会建议、合法性审察、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并准时向社会通知等程序。拟收费或者提升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建议。
拟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合有关的景区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合代表与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九条提升政府官方报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不能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升门票价格。景区在政府官方报价范围内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淡旺季票价实行时间等,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管理权限抄报进步改革部门。
第十条实行政府官方报价的景区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未经批准不能设置园中园门票。
景区内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确有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景点门票价格,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进步改革部门批准。
景区内举办各种临时活动原则上不能加价。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景区,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申报临时活动的门票价格。
第十一条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合的门票合并成联票供应的,应当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报告进步改革部门。合并后的联票价格不能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并保留各单项门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中止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相应减少门票价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区域、各景区不能将各种门票、游览服务、保险等捆绑销售,不能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任何成本。不能不同中外游客、当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
第十三条鼓励景区实行淡旺季票价和非周末打折价,引导错时错峰旅游消费。
第十四条景区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减少旅游本钱,促进旅游消费。实行政府官方报价的景区月(季、年)度门票价格根据管理权限报进步改革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实行政府官方报价的景区,应当对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学生、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定旅游消费群体实行以下门票价格打折政策:
(一)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4米(含1.4米)以下的儿童、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与重度残疾人的一名陪护职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免收门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在校学生、60周岁(含60周岁)至70周岁(不含70周岁)的老年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实行门票半价打折。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士)、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身份证件免收门票。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减免门票,具体打折减免政策由各地进步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三)消防救援职员(含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职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免收门票。
(四)景区内宗教活动场合所属宗教教职职员及其员工;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合所属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职员,或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如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进入景区前往宗教活动场合免收门票。
(五)鼓励景区依据自己特征及旅游市场状况,逐步打造免费开放日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门票价格打折政策。
(七)鼓励各地及景区在上述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当地实质状况,进一步加强对特定群体的价格减免打折力度。
第十六条景区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其网站、收费场合等显眼地方公示门票价格及游览服务内容(含打折门票价格及打折对象、打折条件等),与单独收费的有关服务等价格;设有联票的景区,其联票价格及游览服务内容也应一并公示,主动同意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景区的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地方,不能用加盖印章等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第十八条景区应当加大门票和有关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规范,自觉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规范经营服务行为。
第十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门票和有关服务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本钱和市场供应求购情况,依法自主拟定。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参照本方法第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学生、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定旅游消费群体实行门票价格打折。
第二十条各地应当加大对实行政府官方报价的重点景区门票价格实行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重点评估景区游客数目、运营本钱、收入支出等变动状况,与社会各方面对门票价格的建议,依据评估结果当令调整门票价格。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由江苏进步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讲解。各地进步改革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法拟定推行细节。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期间国家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江苏景区门票及有关服务价格管理方法》(苏价规〔2018〕1号)同时废止。
政策来源:江苏人民政府 最新公报 江苏进步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景区门票和有关服务价格管理方法》的公告 (jiangs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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