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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街道流动职员子女义务教育积分入学推行细节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入学习管理,切实做好流动职员子女入学工作,提升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依据《中山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流动职员子女义务教育积分入学习管理方法的公告》(中府〔2024〕24号),结合东区街道实质,拟定本推行细节。
第二条 东区街道使用统一的积分入学习管理系统和计分标准,经申请、受理、评分、排名、公示及安排学位。东区街道教育部门负责牵头推行积分入学工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哪个负责、哪个审核、哪个评分、哪个讲解”的原则,用积分入学习管理系统拓展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核查评分及讲解等积分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积分项目由市级项目和镇街项目组成,总分值800分。其中,市级项目分值200分,镇街项目分值600分。市级项目积分和镇街项目积分之和即为申请人的总积分值。市级项目设“居住证”“住房公积金”两项,镇街项目设“社会保险”“房地产状况”“文化程度”“表彰奖励”“退役军人”“社会贡献”“特殊岗位”“纳税贡献”“重点企业”等九项(详见附件)。
第四条 申请人及其子女户籍均不在中山辖区的,同时拥有以下条件,可申请积分入学。
(一)申请人须在中山辖区办理《广东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且积分入学在线报名时需要在居住证签注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的子女须符合中山当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的适龄条件,且未曾入读小学或初中。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向有效居住证上的现居住地址所在街道申请积分入学,也可以向申请人或其配偶、或入学人的房地产证地址所在街道申请积分入学。每名申请积分入学儿童只能选择一个街道作为申请地。积分当年有效,且只限于申请积分入学所在街道义务教育起始年级新生入学。有多个子女同年申请入学的,仅需申请一次积分。
第六条 积分入学实行在线报名,一个家庭只能选择爸爸或妈妈其中一方作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积分入学习管理系统进行报名,报名时须一次性提交所有有关证明材料。东区街道设立积分入学习管理窗口,负责政策咨询、受理申请、资格初审、信息传递、积分大全、积分公布、积分复核等工作,同时向不拥有上网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申请便利。
第七条 申请人按规定在积分入学习管理系统中填写有关信息,提交身份证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及其它有关项目的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广东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二)子女关系证明材料:户口本、出生证、结婚证或法律认同的亲子鉴别等。爸爸妈妈双亡或爸爸妈妈丧失监护权,随其他法定监护生活活,需在本市申请积分入学的,须出具备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若属合法的收留子女,提供收留登记证。
(三)其它有关项目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积分入学报名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份,具体报名日期以市教育和体育局当年公布为准。提交报名信息后,除向审核部门提出需要外,申请人不可以再对积分信息进行修改或补充。报名日期截止后,不再受理积分入学申请。
第九条 积分入学习管理窗口在申请人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资格条件和材料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给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初审通过的,视为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赞同受理申请。
第十条 积分入学习管理窗口通过积分入学习管理系统将受理信息转递至有关职能部门,各部门在在线报名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评分操作(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在积分查看有效期内登录积分入学习管理系统查看个人积分状况。确认无误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确认。如对积分有异议,可以提出积分复核申请。申请人不按时进行网上确认的,视为对积分无异议,系统自动确定积分。
第十二条 积分入学习管理窗口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论告知申请人。复核过程中,除审核部门提出需要外,原则上不接收变更或补充信息资料。复核期结束后,系统将自动确定申请人最后积分。
第十三条 积分确认后,分别按积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在总积分相同的状况下,依次按申请人市级项目合计得分、“居住证”项目得分、“住房公积金”项目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排名先后顺序。如仍然没办法确定排名顺序时,则按镇街项目合计得分、“本街道社保”项目得分、“退役军人”项目得分、“文化程度”项目得分、“房地产状况”项目得分、“表彰奖励”项目得分、“社会贡献”项目得分、“纳税状况”项目得分、“特殊岗位”项目得分、“重点企业”项目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排名先后顺序。
第十四条 排名结果在有关网站或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同意社会的监督。公示期内如接到群众反映和举报,经核查属实后,按实质状况修订积分结果和排名。
第十五条 东区街道教育部门依据积分指标数和积分排名确定积分入围名单,统筹安排入读学校。申请人凭积分入学公告办理入学手续。不服从入学安排或没有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舍弃入读资格。
第十六条 申请人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需要真实有效,伪造或提供不真实信息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入学习管理,已获得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七条 教育等职能部门应组织对积分入学工作进行检查,准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分入学工作同意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等部门应组织对积分入学工作进行督查。有关部门员工实行本规定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纳贿等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八条 本推行细节由中山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讲解,具体讲解工作由东区街道教育部门承担。本推行细节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视状况调整修订。省和市对流动职员管理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东区街道流动职员积分入学习管理计分标准
附件2:中山中小学积分入学习管理计分标准
中山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
202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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